《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七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六十七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七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六十七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六十七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大十七目錄 刑律 断狱 囚應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平人 禁 陵虐罪囚 舆囚金刃解脱 主守教四反 目錄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六十七 刑律 断狱 囚應禁而不禁 四十流罪苔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而應 一四應禁而一凡柳犯以满日青放不許先青後柳若遇患病 行保释医治痊日補柳如不行医治以致命及 達例温用重柳亚連根帶竹板者該督樵指参 俱交該部加處倘該督樵不行察恭或經科 道官科者該督司道一佛處 用重柳之例第二條係不許先青後伽及犯人 遇病不行保释醫治以致柳之例但第一條 止有重柳而不及竹板第二條有連根带竹 二囚應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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