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二十五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二十四》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二十五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二十五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二十四
- 卷次
- 第二十五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二十四_卷_二十五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二十四目錄 刑律 非偽 羊爲制書 傅韶旨 對制上書不以 偽造印信压日等 私铜 菲假官 目象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二十四 刑律 羊偶 原律 已 白 一价 者 為将軍兵官六部都察院都指 司内外各衙指使司守紫要监口干巨 一非制青原凝今無指使司等官名色應將將軍兵 官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衛指使 司字政禽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樵提其于万 所字改為衙門 制書之而亚及官交書之罪也首言菲為 制書之黑本無 制書而愿空撰出者之非為本有 二羊為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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