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四十四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四十三

《大清律例按语·第四十四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四十三》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四十四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大清律例按语·第四十四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四十三 扫描预览第1页
专题
大清律例按语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大清律例按语·第四十四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四十三
卷次
第四十四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四十三_卷_四十四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侧按語卷之四十三目錄 户律 達禁取利 費用受寄财產 得遣失物 目年月虽多不過一本一利達者台四十以餘利計 若监官束 从所部内放倩典當財 物者 利不 有犯前 餘 杖 八十達禁取利以餘利計臧重 入於 十杖 者依不枉法 其負欠私 倩達約不者五雨以上達三月一十每一月 加一做 等罪止台四十五十雨以上達三月二十 每一月加一等罪止五十百雨以上達三月 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追本利給主乾隆五年 人一百二十雨以上万實犯達禁取利非比 受財不應科至於死查舊各主者通算折半 科罪之下原有有人三十雨無旅人四十雨 杖九十每十雨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等語應增入再後飾折人妻妾子女者杖 一百占加一等强奪加二第因而占女 者上文小内占加一等是因准折而轰 占者此主所云因而占即因强而轰占者 亦應分别明謹將增律開列於後
———— 文字由OCR识别(未校验),可能存在错字;请以原始完整版为准。

下载高清完整版

🔒 本文部分内容已隐藏
解锁价格:39.00 元
支付成功后自动解锁,无需注册,可长期查看。
电脑端支持扫码/网页支付,手机端优先使用对应的移动支付通道。
已经购买过?换设备或清理 Cookie 后恢复权限
支付后会自动返回下载地址,或查询订单下载;有问题发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