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六十三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创按語卷之六十三目錄 刑律 非偽 菲為制書 傅韶旨 對制上書不以實 偶造印信時嵩書等 私鋼鐵 菲假官 L上三刑律偽 寻灸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六十三 刑律 菲偽 無原 坐用 罪轉相寫之人 人非是 分 已 施 首 等一 一 等 為六部都察院将軍督無提守影要口衙門交書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将空用 者馬 等為又减一 一為制書 等
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科 財物者問發充軍 几非禽各衙門文盗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 依律坐罪若止套童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 照本等律條科断其菲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 書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一通政使司大理寺蓝運司部属各管軍所仍照其 餘衙門凝断若情犯深重者臨時查照比依何 衙門具由奏 二菲制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