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五十五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五十五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五十五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五十五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五十五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满律侧按語卷之五十五目 刑律 贼盗 親相盗 恐赫取财 許欺官私取財 罗人賣人 發嫁 这無故人人家 目大清律侧按語卷之五十五 刑律 贼盗 親相盗 骏尊 財物者期親减 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二等麻减二 等無服之親减一等亚免刺 同有 依 盗依本而 服 服 征 行 而 各 得 减 若行强盜者尊長犯卑亦 各依上减罪卑纫犯長以凡人 已强 不 得財 一親相盗婢届工人益家長财物及自相盗者首减凡益 马从又减一等被盗之家親告 例之罪 條例 一同居卑纫將引他人强划已家財物依各居親 行强盗卑纫犯長以凡人斯奏 定套 一凡奴偷盗家長財物者照盗律計瞰治罪若 起意勾引外人同盗家長财物者将起意之奴婢 二親相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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