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二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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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大清律例按语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二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卷次
第六十二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六十二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满律例語卷之六十二目 刑律 受贼 官吏受財 坐致罪 事後受財 官吏許财物 有事以财請求 在官求索借貨人財物 目大清律例按语卷之六十二 刑律 受臧 官吏受財 凡官束 杯法事 俱不放用.事過 朦菲等 及事後平 者有人減受財人一等無滁人减二等 如 昭 索 比科求 科 財 减 罪 過 付者 有 不 者 用 此 過 又 践 律 而 二 計班重 若 本 重 罪 一官吏受財二十五雨杖七十徒一年牛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雨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雨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雨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枉法耻各主者通算折半科 判断不為曲 受有事八叶 一官束受 1 时 法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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