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八十五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八十五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侧拨語卷之八十五目錄 刑律 越新 投匿名交書告言人罪 松翘避 告 子孫達犯教合 教唆 官吏受財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八十五 刑律 越 原例 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一應事情寄係被 人奏告會經督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 原間各該衙門供問歸結若會被人在督樵或在 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赴隔别衙門告理或 越明白應將奏告情及出控緣由連犯人 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仍治以告之罪例 内奏告情立案不行係舊例應行修又 未經督機帘結赴京奏者亦應轉發原問衙 门收歸結應添人例内以昭備謹將修 修政 例文開列於後 1 事官吏生軍民人等赴京奏一應事情 係被人奏告會經督樵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越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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