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八十二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V2

本项资料题名为《大清律例按语·第八十二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八十二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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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大清律例按语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大清律例按语·第八十二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卷次
第八十二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八十二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凡十二目 刑律胧盗下 親相盗 恐取财 欺官私取财 碧人賣人 發嫁 夜無故风人家 盗寫主 目錄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八十二 刑律 贼盗下 親相盗 原例 一各居親相盗財物除因長膜观卑幼素無周 恤致卑幼写其財物者仍各按服制照舊例分别 减等辦理外若長素有周恤或管田產經理 財物卑幼不安本分肆肥已照累長受害者 广觀相盗非素无照應者可比乃陶仁廣敢写取金珠銀雨潜逃 以致同及伊胞兄俱被刑此而得照律减流何以 惩盗而安良善嗣後親相盗五服以外而數逾 者應按律問凝候但念其本支秋時人於免勾 是於惩創中仍不失孝友任邮之義著刑部分别等 定此例將陶仁廣凝人於覆决聲明不 准照寻常盗滿贯之案决一次予等 應侯秋三次以俊遇有 二魏厨耀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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