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大清律例按语·第三十一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三十一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三十一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三十一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三十一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三十一目 名例律 五刑 十恶 八 應者犯罪 應者之父褪有犯 職官有犯 交武官犯公罪 目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二二十一 者五刑之體例也 五刑 板訓 四 二+五除 板零 折+四十 十除 五零 板折 二 板 重 板答 零 板一名例 五州死刑二 朝蕃分别情實履决 X 司 矜疑奏請定术 條例 一凡台杖罪名析青概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小竹板 大頭潤一寸五分小颐潤一寸重不过一牛大 竹板大頭潤二寸小頭一十五分重不過二 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灰棍 一名例 一灰棍中趣木長三尺四寸雨旁木各長三尺上 五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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