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七十五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七十五卷。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七十五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七十五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七十五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七十五目 吏律制 官目 大臣專擅選官 貢果非其人 用有過官吏 擅離職役 交結近侍官員 吏律公式 目大清律例按语卷之七十五 吏律 職制 官員 原例 一凡世職將乞養姓與抱養埃遠之人用財 買冒及受財將官職與同姓或巽姓人冒 已經到部過者胃之人保勘之官職 其世永不得保勘官以受財首先出與保結 一官員惩微原律例於巽姓買者機軍而於同姓冒 及乞養世職之人均未及罪名 職不似未足以示做至同姓族原准依 次承加有抱養胃與用財買及受財冒 者既係通同舞應與姓冒一體問 凝嗣後凡世職將乞養巽姓興抱養族属 遠之人胃承或用財買冒及受財 與冒者將朦混立之世職與以子與世 冀為嗣之人其知情之義子俱照乞養子月 二官具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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