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三十四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三十四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原例 一原例應發内地饮發新疆人犯内如二次犯計 脏五十雨以下至二十雨者滿機秋 决一次者盗三犯至五十雨凝秋 决一次者精匪城蓝回民犯稀二三人以上 及執持鞭器械者发遣雲贵雨烟疗之创参 人犯在靓逃者俱仍照原例所定地方發遣强 盗实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者盗隔時拒捕傷 非金刃傷藝平復者奪金刃傷人及析傷下手 徒流徙旨即行正法 由新疆改為内地微造烟瘴等處嗣於乾隆四 十四年十月内烏木齊都統索諾木策凌奏 巴里坤屯田缺將發往伊局听木齊人 犯截留補一經軍機大臣聲將 前新改遣内地十六项人犯仍行發往新疆 撰其情節輕者發種地當差情簡重者發 給兵丁為奴母庸發烟等處關經臣部奏 三徒流愛街傷人爲者般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去 同加功者掘他人見棺為首及開 棺見威為者强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 哲需盗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已經 到配軍流遣犯在配為匪逃者發径種地當 差前项人犯如有逃均照請 青即行正法又乾隆四十六年秋下部奏准將拾奔 决一次之犯仍入於下年决與常 决人一理及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内臣 台街流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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