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_卷_二十三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满律倒按语卷之二十三月錄 刑律 受 官吏愛財 坐致罪 事俊受财 官支許财物 有事以财請求 在官求索貨人财物 日錄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二十三 刑律 受耻 原律 官吏爱财 者有候人愛人一等無旅人二等 科如 求 索 赫 過付者不用此律 一官走受村 省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雨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 雨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 五雨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雨杖一百流三千里 二官吏爱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