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收录《大清律例按语·第七十四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资料类别为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七十四卷。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七十四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七十四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七十四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原例 一凡下五旗包衣人經該王門上送部發遣者由部 核准即咨送該王門上轉發打牲局喇其因公事 犯罪應發遣者仍酌發黑龍江等虚 送兵部轉發此條下五旗包衣人送部發遣由 部核准仍送回該王門上轉發係舊例业已 不用應請將内咨送該王門上轉發句改 咨送兵部轉发以歸書一謹將修改例交開列 徒流遵徒地方旨准其释回者合回旗回籍若原犯軍流前加重改 發新疆者定限十年期满該將軍等遵例奏 聞如蒙 允准亦即合谷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軍流再行發配若 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 旨再雷年者候所雷年限滿日即行照例發回不必復 奏至官員軍民人等有犯軍流等罪照本律定 不得以情載重字樣擅改發新疆 二徒流徙地方發遣新疆及黑龍江吉林等處力官犯如前 所犯止革職及由徒等罪加重發遣者到成 後已满三年該將軍都統及各該處瓣事大臣 具奏奉 旨准其回者即合回旗回籍若原犯軍流前加重改 聞如蒙 发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等遵例奏 允准亦合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軍流再行發配若 三十年十年期满具奏奉 广徒流悉徒地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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