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三十七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侧按語卷之三十七目錄 户律 万役 漏尸口人户以籍寫定 私院及私度僧道 立嫡子達法 收留迷失子女 赋不均 目
大清律倒按語卷之三十七 万律 万役 脱漏户口丁 一脱漏户口
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户附籍当差.若里長失於 取勘致有户者一万至五户管五十每五户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三十辨 十口加一等止管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官 脱户者十万四十每十万加一等罪 止杖八十漏口者十二十三十口加一等 罪止苔四十知情者亚犯人同罪爱财者計耻 以枉法征重若官吏會經三次立案取勘青 束其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