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七十六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已归入本站的政治法律资料栏目。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七十六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七十六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七十六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七十六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七十六目錄 律役 人户以籍定 立嫡子達法 户律田宅 欺隐田 榆踏炎傷田 盗曹田宅 典曹田宅 目大清律例語卷之七十六 万律 户役 人庐以籍為定 原例 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户置買民田一體坐派 粮差若不納當差致累里長包者俱問罪其 田入官 一人户以藉修改 一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置買民田一坐派 田差若不粮當差致累里長包照者查係欺愿 田嵌及典買不過制者各按本律定機其田人官 若無欺隐等情止係不叛當差照收粮達限律 治罪 原例 一發遣給各省防兵丁為奴人犯除照例不准 身及不准典賣與别境旗人外其實有應事 二人庐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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