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八十八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八十八卷。本页提供资料基本信息、部分扫描页预览及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八十八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八十八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八十八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刑律 所狱下 有司决囚等第 原例 一福建之台灣府斯盟候人犯專合按察使照 收其應支四衣药及遇有脱事件 俱查照定例一體理 凡各省州颗招解匪允益罪應斯鼻立决及情 兜横桀熬不之骤應听候人犯内如套市曹盈祝處快應是示者仍傳首犯事地方示泉 若接淮听监候勾决部交該核察侦等體监视 行刑共餘服制缘坐及常課故殺以及婦女 老幼之犯於院司覆後仍强回本收禁於部 交到時在本州縣地方决至在省禁一次 未勾情實常犯仍發回各州縣监禁 直款總督胡季堂而奏秋情宝人犯應照舊 例分禁各州縣册庸留禁省监以免聚集省城狱已属摊若復將秋情實人犯留 禁多者百餘名少者不下數十名防更難周 密且情重之犯明知罪在不有囚集互相 串難保無越滋事而各處鄉民見其犯法 不見其正法亦不足以示惩創應請嗣後除台 府听监候人犯係遠隔重洋仍照定例留 禁省外其餘各省重犯候督撕勘後 俱照舊例發回各州縣禁即於犯事地方處 决示泉等因具奏奉 三有司失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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