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_卷_九十八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九十八目錄 名例律上 刑 常所不原 犯罪存留養親 工樂万及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名例律下 給没物 目
大清律例拨語卷之九十八 名例律上 照刑 原例 一凡進士人庄具及一切有頂帶官有犯管 杖輕罪照例納晴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泰除名 徒流以上照例發配至生犯罪除應杖一百及 徒流以上亚速题案两無答杖均於辨結 後知照禮部外其常律應之生藍應否魂
仍折青發落者總因例無明文以致辦理参差 添入所得杖罪免其發落字樣以昭明晰而歸 修改 一謹將修改例文開列於後 一凡進士人生員及一切有頂带官有犯 杖輕罪照例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容象除名 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生监 犯罪除應杖一百及徒流以上速題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