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六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六十六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六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六十六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六十六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稽留囚徒 所凝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考三日台 二十每三日加 一等 首以 新万 止杖六十园 留貨 面 提調官 住 限 捕勒 犯八本罪 日放 若境官司 四 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 刑律捕亡 稽留因徒一各省起解秋人犯各州縣如有相距在七十里 以外不及收禁者該地方官预期選乾役前赴 寄宿之處傳察地保知會營讽同原解兵役走更 慈進防寄後回一體辣理术有頭及放 等情將名犯俱照原解兵役一體治罪 覆調任河南按察使厂有禧條奏定例雁 以便遵行 V 刑律捕亡 言稽留四佬理 臣 部覆 盛京兵部侍郎果爾敏條奏定例應纂以便遵行 三稽留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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