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五十九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已归入本站的政治法律资料栏目。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五十九卷。本页提供资料基本信息、部分扫描页预览及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五十九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五十九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五十九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刑律 關下 殿大功以下尊長 卑幼殿本宗外姻麻以上尊長致成篱疾之案 除首犯依律凝外其帮殿之犯如催止手 足他物輕傷仍依减等律問满流如有折 傷及刃傷者發極烟瘴充軍 臣 大青聿列安吾长丘十乙刑律門殿下 二毁大幼下攸開未可照凡人殿分别輕重也且買希 會刀砍雨傷買嵩秀即行走避買望會復叠砍 多傷更不得以下手先後分别首刑部虽属 照律辦理實未允協分軍機大臣會同 可臣部酌 當經嗣後申幼本宗外姻麻以上 尊長致成疾之案除原首犯下手傷重 人凝听帮殿之犯催止手足他物輕傷問 凝满流仍照律辦理外若帮有折傷及 刃傷者應於所犯流罪上加重發極烟 殷大功以下期親尊長 兄姊者 人 後降服 其罪亦同 徒二年半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 徙 三千里刃傷 轻不 重 及析肢若瞎其一日者 親依上 法首 死者 首不 分 皆靳若 小 伯叔 功 父母姑 姊尊是 罪兄属期各以 等 加 及外孫 目 者 者 外 亦加 租 父 母 伯者如義服 父叔亦刃與 傷 皆 期 親 靳折 肢 重 其过失 各 加 殺傷者 各减本 殺傷 母兄至 姑姊至於 外及死 母父 罪 二等 不 之在 限收 故殺 者皆 不 若 幼 造 意下 故 段 属 期親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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