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六十二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六十二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吏部 魔分例海防 海防.康熙十一年题凡官員兵民私自出 海贺易及还移海島盖房居住耕種田地都皆 繁问治罪該管州縣知情同課故者革職治 罪如不知情革職永不用該管道府各降三 級調那督統辖文武降二级留伍巡不管 兵馬降一级留伍丈武官員有能獲本汛出 界民者免罪獲别汛出界民十名以上劫邻莊民人地方文職州縣官興同城知 府等官各罚体一年該管同城道員罚体六月 照案辉.十二年題在洋行走之益航經 過地方各馆買货物之地方各官知船經過 其行走者革藏不知者免。又官員 奉逸沿海居民將不應远之民妄愚應还之民 不者革職如未还民之不報上司或安插 还民地窄田稀無可給者各罚一年。上者如二若不係本沉地方於别沉盤獲販 费之十名以下者紀一次十名以上者加 一二十名以上加二级三十名以上加三级 四十名以上加四级五十名以上者不俸满 先行升用百名以上者越升一级即用至於盤 獲一人塞時供出影係由捉獲犯人出該 管官免治罪优若梦良民将之心照例 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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