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一百二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 户部 带迎加给 暮民船 刹船口顺治初年定漕船至天津起刹分運至 通紅刹船六百雙每船给田十收租船 免其微科.康熙三十九年题准紅刹船年久 破瑰不堪運义革變價原给之田接起科 歸入地丁奏銷仍照原收租數分派各省於漕 下编微解道庫支發運軍漕船遇之 時自民船起刹.四十六年题准红刹銀照
於各将次抵通之日令隨千總先行赴领 散給口又咨准北河起刹漕向係運軍自雇 民船每多高運軍苦累民船到通亦不免税 船户不許额外勒索運軍不得横拿装戴民船 連懂到通免具微税如漕之外别携貨物有 仍按貨微收口九年題准漕船起刹於楊村等 四處設立船行所雇民般戟前多有滞已将 船行悉行裁嗣後各省船在北河起刹 令運軍遵照定價自行雇慕今該管官不時
扣情即行處.四十一年准渭船行抵 楊村地方官辦理刹船總以装载一百石以外 看量為封雇以備旗丁刹運如装戴不足百石 之船母庸封庭書吏籍端留難有放營私 客商等重究治口五十年 輸向来南入北河後俱係官為雇船利運而艘未 到以前封刹之般即须先期豫備不无守候之累且 船雙既經封刹於商鹽運實有妨自應設法調 前以期盟漕雨有禅益今将此项刹船另行備造则 南一抵北河即可隨到隨刹不獨便於轉運而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