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六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表一百二十四 史部 處分例提解人犯 提解人犯.康熙九年題凡軍流徒罪發遣 人犯或應本省發配或應解部发遗均以部文 到日为始定限雨月起路途解送每日定限 五十里如雨月内不速行發解者俸一 一年者降一级調用未經行催之上司影俸半 年或将此等人犯雨月内不行發隔以致 都降一级調用未經行催之上司俸一年至
逃犯皆照案如所差解役得重犯贿 脱者將本官照衙役犯失於覺察例處.十四年官員将未經題结之軍沫等独先 行發遣者降一级留伍.又准官員將軍流 徒罪人犯今人取保逃都降一级調用或該 把私回不行查出都体一年如苔杖人犯脱 者係六月再官員如給軍流人犯出開印 丈或給執照都降四级調用.二十五年 凡軍流徒犯及免死减等流犯有祖父母父母 老疾无倚家无以火成丁都如係大兴宛平民
例處若地方官出結上司複令查出或 於批牌之上明此係要犯應今宫井管押遮 送字即首光接遮处該千等親身押送 出境交依取收管存案若該州縣无設防之武 则令更目典史親身押送出境交代皆於取 搜收管內主明某官某升送交有疏虞該 題黜革其寻常解犯仍照定例遥押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