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五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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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五十一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八 吏部 處分创書役 蓄役.國初定凡在外大小各衙門有侵,婪腻之 衙役遇 教免罪者如復入术門著役被旁人出首者将復令 入役官以知情今革職其不题条之督機 降一级留任如非本任内革役不行查出收用 者本官降一级調用其不查参之督無影体犯贼数一雨以下者将本官降一级調用一雨 以上者降二级調用十雨以上者革職。二十 五年题准衙害民令督擒司道府州縣 等官报若司道府州縣等官不報上司照询 庇例降三级調用不行题条之督体一年 其防李倚瞒私數目年終造册題。若有冒籍冒姓等事發本人革去職街照律 治罪其不能稽查之該管官照失察例体六 慎選點取具都佑及親族无重役買缺等 連名保結方准收該管官員加具印结申 報上司衙門存如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銀之 将管官員革職缺主等按律治罪督 陽奉陰遠不除將該督照询庇倒降三 級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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