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六十七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创卷一百三十 吏部 處分例逃犯 逃犯.康熙九年题准凡軍罪人犯在配所脱 迷者将該管官罚俸六月統辖官割俸三月軍 流徒罪人犯私自逃回原籍地方官不行查出 都罚体一年.又题准凡官員将起解重 独不加肘少差解役以致脱逃者降一級調 用軍流徒罪人独体一年如已加时鎖多差 解役脱逃者俱照越刨按罪犯輕重處分若
犯官員自行藏匿者革職C雍正二年准押 解盜犯中途致有脱逃者將愈差不慎之該縣 照例處其加级紀錄俱不准抵O三年 准嗣後該管知府直款知州所属州縣若山 海巨盗靳重独中途脱逃有一二案者俸 九月三四案者罚体一年五六案以上者降一 限一年催限内全獲准其開復逾限不獲 照所降之级調用若軍流徒杖苔等犯中途脱 逃有一二案者俸三月三四案者罚俸六月 五六案以上者住体限一年催限内全獲准
如有獲三名以上者應與紀加級按此 加。又准嗣後藏匿罪人之家除不知情者 原罪治罪若像職官知情窝都除革職外仍 仍照律遵行外若像民人知情藏匿都照本犯 照本犯原罪治罪不准折若犯罪之人在境 内隐藏地方官总忽因循不實力稽查或被旁 人首或被境官司擎獲將該地方官照失 察例處如有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 覺察纠象將故管上司亦照失察例處口乾 隆三年准嗣後徒犯脱迷照軍流人犯在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