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七十九卷》,属于政治法律资料。当前文件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的第七十九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本数字文件共87页,文件大小约2.07MB。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卷次
- 第七十九卷
- 页数
- 87页
- 大小
- 2.07MB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七十九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春一百五十五 户部 汉军改师民籍 给印票机照 省居住 今析户了 壮丁别寓.雍正十三年八旗正身壮丁 或寄寓親起或流落鄉向未人册都補人本 旗丁册内勒限六月首报若从前谐住 盛京多年都即人於 盛京册内約束当差若不呈报該旗潜匿私住别 處者照逃人倒治罪該管參领佐不行文 地方官查究都照例處若从前未居住又奏准 東西陵守大員及各當差人等凡雇用人應將 所雇之人姓名年貌住抄造县册結由各該衙 即移知該州查明實係守分良民谁受雇赴 分报悠理及該一體於册内鋪有来 不明及曾經過犯經該州回仍行私自容 留以及业赤造具丈结私行雇用者雇主係官該旗管刺獲者分别初次二火欢责加魂交該旗 营刺夫身為满洲蒙古世而至於逃走必其素行 卑鄙或倩負通所致伊等現食尚且逃起若 苹去益能安分静守耶即交典該都統大臣 等亦难管不過仍然迷走耶與其令伊等既回復 莫若給往伊当著交八旗都統苇 将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另户满洲蒙古逃走在一 月以内自行投回及獲都俱行查明連家一饼 浪往伊挚给步甲鏡當差行走如赏给後 仍不改复致逃起此则匪劣性成終身不能改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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