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七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七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十 宗人府 職制誠罪 戴罪.國初定王以下及宗室有過犯或所属人万或 影金不加鞭责非叛逆重罪不凝死刑不监禁 刑部。舊例宗室等如犯柳责之罪皆准折覺羅等照平 人例的决朕思覺羅亦與宗室無如一准折一 照例治罪则待宗室覺羅乎不同覺羅竟與平人 无宗室亦不知畏嗣後宗室覺羅第如犯加贵 之罪酌其情罪之輕重分别年限即於宗人府或拘 禁或鎖禁候日限滿後放抵罪如此则觉羅之虑 分典平人有别而宗室等亦知畏耀矣其如何的量 情罪之輕重分别定为年限之宗人府會同該部 定具奏此遵 青定嗣後除宗室覺羅犯军流以上之罪者由宗人带子罪俱由刑部照旗人例二十一年 将军清保将韵問宗室長智戳傷民人宋天祥身死 绿由具奏宗室分極贵重非常人可山理宜整 行山惜體面似此卑汀有玷宗室之人應较常人 加倍治罪方属允协着交清保将長智带子魂去等 送来京交宗人府請的仍晓彼處宗室第今因長 智不體面站辱宗室戳傷人命将伊李送京城治 晶關後有似此都俱如此辦理汝等俱係宗室果能 爱重行山守分安常朕必矜慨施思其行止卑不 思上進之人既有站宗室復有何愛惜之處肤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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