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六十五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六 吏部 承叛逆口顺治十八年同城失市將道 府州縣印捕官皆革職提問同知通判經歷照 磨知事检校州同州制縣承王薄等官皆革職 马之青如不同城者不罪。
脱逃及逃犯未獲作为已獲頂替者叛逆未减 報已减者亦照此例處分如地方叛逆彩 有即能除減或將脱逃叛逆人犯即獲者皆免 如叛逆家不行解部或其買或 亡故皆降二级調用如起解進延叛逆人犯 出入境內不能查獲者皆降一级調用該管上 司割俸一年.又准接叛逆各官停其具 题止將接管日期咨部停我候年限滿後照例 參處.又准官員將在逃反叛正犯未查 出出具无印結後被旁人出首都將未經查
處.康熙十七年題准凡親身招無偽官兵 者應行以示鼓若不行據實呈報上司 上司不行辞查以少多奏請功将具题官 降二级留任報官革職C乾隆六年雀聚 泉为匪人犯脱逃谷省通缉之案不本省及 外省有能將通人犯獲者該督具奏每 一名紀一次如獲要犯每一名加一 盗.顺治初年定州縣官若將盗案隐不 报或强为者皆革職口康熙五年题准州 縣官地方失事勒今事主减報盗将未獲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