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五十二卷》,属于政治法律资料。当前文件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的第五十二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卷次
- 第五十二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五十二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春一百 吏部 田 旗人建禁外省盖產 給地口康熙九年题凡官員補地 不群查部文原定款錯給或原定款 有不便搬给情由不豫光辞明擅與改者皆 罚体一年〇二十四年准承辨投地官員有 行起 意不遵部文询情改者将該員降三级隨旗人出名名寄户等事一經查出田產人官照 律治罪地方官失於覺容照失於覺察创到体 一年.乾隆十九年覆准八旗地自清查之 谈如有遠例私行典费者事璧将失察之地方 官蜀体一年若将旗田长租典民自三年以外 至十餘年者事發将失察之地方官照失容私 典倒减一等体九月.嘉五年奏凡旗 地有私行開整地方官不行查出罚体一年有 愿匿旗地不行查出有亦罚体一年.又准 八旗地案件俱令親赴部旗或步軍统街官照失察街役犯瞒例分别處。二十四年 覆携一年限内不及十分之二有将街所官元体二年回二分以上者免回三分 以上者将街所官允照例識有捏報回 不行查出者降一级調用各該同知有清軍之 青一衍照例處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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