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三十七卷》,属于政治法律资料。当前文件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的第三十七卷。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卷次
- 第三十七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三十七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十 吏部 官员不 文 通理前俸.康熙三十九年 凡復職官員必果属冤抑准復者通理前体其餘 概不准接算前体.乾隆五年奏内外官是除丁 裁汰告假補授後前任所食之体业即升加 级纪錄均准通理隨带外若缘事處應降應 革遇有留任降级留任官員開復後其革職降级日期 仍接算体次但思革職留任官員既例不食体 其革職留任日期自應不准算俸至降级留任 一算C二十年定部降革隨本奉 官員仍照降级食体其開復後降级日期均准 旨留任人員俱准通理前体即升加级卓薦纪錄亦 准隨带.五十一年奏准革職官月如奉 特旨起用者前任内所有降革留任及案件均 带於新任.五十八年奏准革職留任之翰詹 官如奉旨奏准凡由翰詹大考降调者查其現由何官任内降 調即將此任内之俸不深浅全行扣去而以 此内有从前升遗本你越级如由编检即擢講 之 請而今降中赞是中赞从前無己之 但令接编检之俸餘俱照此辩理其非由大考 降調者仍不得援此為例其满缺翰詹開列引 見等皆以一任体比其升轉本不為属應仍照 舊辦理.十一年奏准月送体升轉及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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