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二九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十 吏部 推升 官員停升 升 官員不 通理前俸.康熙三十九年 凡復職官員必果冤抑准復者通理前俸其餘一 概不准接算前俸.乾隆五年奏准内外官員除丁 裁汰告假補授後前任所食之俸即升加 級紀錄坞准通理隨带外若缘事處應降雁 革遇有
留任降级留任官員開復後其革職降级日期 仍接算俸次但思革職留任官員既例不食俸 其革職留任日期自應不准算俸至降級留任 官員仍照降级食体其開復後降级日期均准 一算.二十年定部降革随本奉 旨留任人員俱准通理前俸即升加級卓薦紀錄亦 准随带.五十一年奏准革職官員如奉 特旨起用者前任内所有降革留任及案件均 带於新任.五十八年奏准革職留任之翰詹 官如奉
旨奏准凡由翰詹大考降調者查其現由何官任内降 調即将此任内之俸不深浅全行扣去而以 士降爲庶子讀 止准接 俸 詹幽字 此内有从前升悉本係越级如由检即擢講 讀而今降中赞是中赞从前无已之俸则 但令接检之俸餘俱照此辨理其非由大考 降調者仍不得援此為例其滿缺翰詹開列引 見等皆以一任俸比其升轉本不為退應仍照 舊辨理.十一年奏准月送俸升轉及部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