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四八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三 吏部 處分例官員不當 官員不當.康熙九年題准凡官員將承 問人犯以應凝朝人犯而錯凝凌應秋後 處決人犯而錯凝立决者府州縣官降一級調 用司道俸一年督俸六月如將應凝軍 流等人犯錯凝凌者府州縣官降四級調用 司道降二级調用督降一级調用如將軍流 等罪錯凝朝者府州縣官降三級調用司道
如將應立決人犯凝為秋後處決者府州縣官 俸一年司道俸六月督体三月如將 應凌涯人犯錯軍流等罪者府州縣官降二 級調用司道降一級調用督降一級留任如 將應凝人犯錯凝軍流等罪者府州縣官 降一級調用司道俸一年督割俸六月如 將軍流等犯錯凝徒杖苔罪者府州縣官俸 年司道俸六月督操俸三月如將有罪 人犯罪竟免者亦照此定罪之輕重處分 其將應人犯凝紋及軍流等罪以下錯凝失
一年未經查出之督俸六月若将應取 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割俸一年司道割 俸六月督携体三月如將軍流等犯未經蕃 出實情後經别官实出者將未經实出各官 俸一年司道俸六月督樵俸三月如將應 取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割俸六月司 徒 五 杖 年奏谯 督 免.又題准 督將應行赦免之朝人犯不與援免者降 一級調用如將不應赦免之朝人犯援免者 俸一年將應行赦免之軍流等犯不與援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