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四七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吏部 虚分例海防 海防.康熙十一年题准凡官員兵民私自出 海贸易及移海島盖房居住耕種田地都皆 問治罪該管州縣知情同課故者革職治 罪如不知情革職永不用該管道府各降三 級調用總督統辖文武降二級留伍巡無不管 兵马降一级留任文武官員有能獲本汛出 界民者免罪獲别汛出界民十名以上
殺劫邮莊民人地方文職州縣官興同城知 府等官各俸一年該管同城道員俸六月 照案.十二年题准在洋行走之盗船經 過地方各官買貨物之地方各官知船經過 其行走者革職不知者免.又在官員 奉遭沿海居民將不應遗之民妄遗應迟之民 不遥者革職如未民之不報上司或安插 民地窄田稀无可給者各俸一年.十五年渔商於逆接壤處所將硫磺焰 硝等物贩賣與不官兵民人皆問治罪
上者加二若不係本汛地方於别汛盤獲贩 之十名以下者紀一次十名以上者加 一级二十名以上加二级三十名以上加三级 四十名以上加四级五十名以上者不俸滿 先行升用百名以上者越升一級即用至於盤 獲一人帘時供出係由捉獲犯人番出該 管官免治罪若诬良民将之人照例 反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