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四九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六 吏部 承叛逆.顺治十八年准同城失宋将道 府州縣印捕官皆革職提問同知通划經照 磨知事校州同州划縣丞王薄等官皆革職 邑失守将該管道員住俸催知府既无兵 马之责如不同城者不罪口又谁承叛 逆人犯官員革職戴罪承接官停其升轉 青協官住俸戴罪協督缉官俸六月
脱逃及逃犯未獲作为已獲頂替者叛逆未減 報已减者亦照此例處分如地方叛逆彩 有即能除减或將脱逃叛逆人犯即獲者皆免 如叛逆家不行解部或其買或 亡故皆降二级調用如起解進延叛逆人犯 出入境内不能查獲者皆降一級調用該管上 司俸一年.又准接叛逆各官停其具 題止将接管日期咨部停为侯年限滿後照例 參處.又谁官員将在逃反叛正犯未杳 出出具无印結後被旁人出首都將未經查
處.康熙十七年題准凡親身招偽官兵 者應行以示鼓若不行據實呈報上司 上司不行群查以少多奏請功将具题官 降二級留任報官革職.乾隆六年准聚 衆为匪人犯脱逃各省通之案不本省及 外省有能將通缉人犯獲者督具奏每 一名紀錄一次如獲要犯每一名加一級 盗.顺治初年定州縣官若將盗案隐不 報或强为者皆革職.康熙五年題准州 縣官地方失事勒令事主减報盗數将未獲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