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九五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九五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户部 俸優恤俸 優恤俸.顺治二年題准覺羅幼工每人月 给銀二雨。十年題准世爵無子係兄弟承鬟 者所支俸銀禄米與故官之母妻均分至舊给 田留興故官母妻亡后给予應得家產之人 永為定例。十二年题准世爵无人承者其 妻照夫爵秩給俸银禄米之半養瞻終身。有无效力以應否給予半俸具题請 旨未至六十告病解任者不准給俸防官升告老 仍在外省居传及漢軍任緣營官年老告退回 京者不给半俸内府佐领官及有世爵承者 亦不准給.五十六年准世爵未戴以前有 妻子者准食半俸已爵未及年岁者亦准食 半俸至及岁上朝准食全俸.雍正十二年 唯八旗致仕官奉 旨赏给俸禄及身有世爵未承者均照未及崴未 上朝之世爵例給以半体.十三年准八旗斛其未及岁之覺羅及给月米養瞻婦向 无定似均由各該旗酌量支給嗣後宗室覺羅 等已及岁者照例支给其養瞻寡婦月一概 停止至覺羅孤子照宗室之倒义故後不俟崴 满给其一子月銀二雨如寡婦之子内有一 子食俸者其餘子不得支给孤子月其已 食孤子月之子至食之年不得仍前令其 分居更將一子指行月覺羅婦乏嗣有將 其夫近支子第一人養為嗣守節者承嗣之 子亦照孤子不候岁滿倒支給月銀二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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