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十六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十五 吏部 旗員终養 官員迥避.康熙三年題准各部院尚書以下 筆帖式以上祖孫父子親伯叔兄第若同一衙 即令官小者迥避.十年同衙門補授同 官應迥避者將後補之人迥避.乾隆十四年 奏准旗員月如有應迥避者後呈明即 准迥避以别缺補 如有一人一缺應迥避都 扣除歸下月仍行文該旗取具本旗都統
書房大臣甄興户刑二部原无關興同一 衙門行走者有間母庸迥避.又奏准各衙門 出差人員有適遇祖孫父子親伯叔兄第升至 同衙門都向來皆應迥避惟出差之員既未在 衙門行起候差满回京之日再行迥避.三十 年奏准凡 陵寝 盛京現任官員應迥避者未經三年期潇以京外 之缺令其統補如補授外缺仍自到任之日起 另加三年咨部調京已满三年出咨候調之員
有管辖考之青而外姻親中如翁甥舅之類 戚最為親远概不迥避究未妥協著該部另行妥 具奏此遵 旨定嗣後京官外姻親属中母之父及兄妻之父 及兄己之女婚嫡俱分至若在同衙 門令官小者迥避其同衙門同官都令后進者 迥避.又奏谁理藩院蒙古章京筆帖式等官 照舊母庸迥避其满洲章京筆帖式内應行迥 避者俱照新例令其迥避.四十四年奏准 盛京本處司員向止補禮兵二部之缺若二部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