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五三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八 吏部 守制 真 内 外 旗 員 外 員 任 J 通 例 新 新補 无關鈴 官員 員 候 補 候 起 送 复 官員 送 在 報 1 旗員丁.顺治十八年題渔奉差出征滿洲 蒙古漢軍文官丁以回京日守制.康熙五 年准旗員丁即報管上司取 取該都統印 結其印結延或字携不以致往返喆稽 者俸六月或係呈報之員不符或本旗印 結不符將不符之員處.十二年題准在京
在京八旗文武各官遇有親丧例於持服百日之後 即入署辨事原以旗員人必若令離任守制恐致 伊等在二十七月之内仍各私居持服 以自書 其心惟是朝會祭记之期或有執事或應陪记之處 仍皆一體行起未加分俾尽孝思嗣後在京旗員 之禮應一 概免其行起.又奏准八旗文職官員遇有親丧百 日后仍令入署辦事照常支俸以資養瞻其二 十七月之内凡入朝進署一切公務及進至 御前應用吉服時仍用吉服一切朝會祭记之處皆
試取中各候補筆帖式現在册應用人 員於每月十五日截限以前造册報部其事故 在本月十五日以内未及册報者亦令於本月 二十日以内報齊其 盛京 陵寝等虑暨驻防所属文職旗員如有親丧及服滿者 亦令本人於親故聞及服滿之印呈明該管 官其該管官於本人呈報之印限十日内出咨 報部如丁服滿文職旗員不即呈報照丁 呈報延倒体一年若本人已經呈明該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