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六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刑部 民 标练軍士激叟 軍护掠口凡守将领非奉調遣私自使今 軍人於外境掠人口財物杖一百能 職充軍所部使軍官及總旗遮減一第罪 坐所由俊 今小旗軍人不坐若軍人不曾經由 杖九七 本管頭目液 技 私出外境携掠者為首杖一百為 人為首者為杖一 俱发遠充軍若本管頭
發遗術充军具管操指千百户等官往回 不許與軍相離若不行鈴束故劫拿殺人 0一土官土舍容本管土 民頭目為盗聚至百人殺携男婦二十名口以 上者問罪降一级加前數一倍者奏請革職另 推土人信服親支土舍替若未動官軍隨即 除 良民盛含掠子女时物者领兵将軍琴赞
和将罩借追贼為名烧毁良民虚舍掠子女 財物者领兵将軍永赞大臣及营想俱交部 藤處係王贝勒交宗人府从重治罪參领以下 官免若分兵征進有犯前罪名者统兵将 领及分管雨翼官业管领旗分宫俱交部處 至於官员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係官交部 誠處係军领催兵丁瓶一百係役正法若 厮役之主知情都鞭一百係官交部分别處 所管參领以下官員及营總均交部處其 掠带男婦人口仍追出给远完聚若越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