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三十三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二 刑部 因脱及反在逃。凡犯罪被因禁而脱 本罪上加二等如因 而放 他因罪重 但 課 銷雍正 助力 條例 附律 一各府州縣
听决若越戳脱逃被獲者於本地方听决泉 而其未殺傷人之彩盗原係听免死发遣之 犯如越脱逃被獲者於本地方凝立决若 因越发傷兵役者亦凝桌示其外省越戳 及在途脱逃盗犯被别省獲即令獲之地 方官蕃报无具题刑部查明原卷奏 開行令獲之地方立決其部刺字發遗在途用 酒灌醉用樂迷倒解差乘間達者該地方官 报部亦行今獲之地方立決若因脱逃 殺傷兵役者蕲決桌示其疏之該管官照例
劉頭代為銷刺字情通线之人與因同 罪至死者紋盟候其代為刺頭銷毁刺字 翊盖鋪戏利字之 年定原例代为利.一监内疏脱 立决人犯禁卒发充軍提牢典史杖一百 徒三年疏脱藍候人犯禁卒杖一百流三千里 提牢典史杖九十徒二年半疏脱軍流徒罪人 犯禁卒减囚罪一第提牢典史减因罪二第其 受財故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凝倾如一 年之内能令親捕獲或囚已死及自首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