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十六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刑部 財物期親減凡人五大功减四第小功减 湖 协二此 三第怨麻減二第無服之親減一等免刺 若 有 長犯卑幼亦 得 依 又 财 不在 监 上
强劫己家财物依各居親行强盗单幼犯尊 長以凡人听奏請 盗律計赢治罪若起意句引外人同盗家長财 物者將起意之奴計瞒退加盗一等治罪 至一百二十雨以上者仍照律凝监候不准 援 三百雨以上照盟守自盗例凝靳盟候亦不准 年定
各居親丽相盗财物除因尊長膜視卑幼素无 周恤致被卑幼璃其財物者仍各按服制照舊 律分别减等辦理外若尊長素有周或托管 田經理财物卑幼不安本分肆寝肥己胎累 尊長受害者係有服观各照减等本律远加 一等治罪係无服之親即以凡人寫盗計科 至满贯者凝藍候秋時入於缓決候 决三次从遇有 联定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