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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
- 类别
- 政治法律
- 卷次
- 第十七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十七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六 刑部 發冢。凡发掘冢見棺柳者杖一百流三 者杖九十徒 石者計准凡盗免刺若卑幼发 冢者同凡人開棺榔見屁者母父母及奴婵雇工人家長死屁者.等子孫死屁者杖八七其子孫毁祖父 0不拾 听 死属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境墓為 底 熏孤狸因而烧棺都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屁者 杖一百徒三年若總麻以上尊長谷逸加一等 牛烧 反 母 重 父 卑幼各腾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婵雇工人于家長一凡发見勒見子公夫人等及 代帝王名臣先贤境墓開棺為从与发見棺柳為 首者俱發發見棺为与發而未至棺 为首及发常人冢開棺見屁为从与发見棺 柳為首者俱发附近充如有烈發冢起棺 索財取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 原 列 開棺見屁者為首立決為从皆立決見 棺者为首立決為候未至棺者為 首蛟监候为皆永遠充軍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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