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第三十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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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
类别
政治法律
卷次
第三十二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三十二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二十九 刑部 達令 不應为 从酒 行者杖 故出入人罪若為托人及親托 以致 B 應所凡有内外間散官員人等及民間豪思類无職 任乃揽公事交結衙門妄行因關通者發 覺之時从重治罪〇二十八年绅宦监生倚仗 勢九作害地方骚百姓 此等惡棍防確即行題照律 重治罪若州縣询底不行呈報者革職司道府 不行轉群者同城各降三级調用不同城各降 一级留任督不行提者照不行题大小 官員婪之例處分.二十九年准绅宦监 生生員等本身及子弟家人若以私事出入大社减一等皆 陵 及會庫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 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計以监守自盗 役 欺 人 首 物 因 从分 盗 内 失 者忧 四+二 若於會庫及内然火者 取 人 盗 关 环杖八七其守街 宫殿及會庫若掌因者但見纳大起皆不得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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