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十三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六 刑部 刑律戚盗强盗四 乾隆二年嗣後盜案内下手網缚及架送 事主之犯仍凝以法所難宥不得以其未傷 人概从輕凝.三年准嗣後凡强盗案佛解 寄泉何門時今泉逐加究喆反覆研,酌 年月之久远道里之遠通自一案以至數案 證有據者即遵照定例正法其无干證據者 即細加推勒不得混行定再盗犯限滿
上盗者无分與不分俱問凝滿流不准 收。又准辩理强盗案件遇有放火殺人.烧人房屋委汗人妻女者或係盗首下手行光 即將盜首以如像盗下手行兒之罗 盜造意纠約以致影溢殺人放火数淫之盗 首凝听示其有以手足他物傷事主一二 處本不致於命後經别盗殺死或傷致死 都將先輕傷之影盗止决免其示至 於随行附和未下手傷人之盗仍應将法 所難宥及情有可原雨分别定决具题
抵创坑之處打乘行客不備上前抱倒 客即出袖中紀索套勒行客之上背 十餘步即已命及抵坑所復出刀截其肚 之放氯防其復活也理掩之後盖取資而 通往来行旅是其纠行光之時昏夜荒邮是 其上盗傷人之地既无都佑地保嚴保甲之 法而莫能及又无事主控捕有發覺之案而 已遍所以此等光直款等省結聯堂县 衆行之县久露擒獲者甚少嗣後今直款各 省地方力嚴查保甲防瓜贼如地方官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