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十八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_十八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部 公职霜耿皆為盗 餘 其共課為写激 内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强谧共課為强盗犯臨時畏不行而行者仍為 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喊者杖一百流二 千里重者仍从重论不分者杖一百如因 患病及故不行事後分贼者發新疆给官兵 道光元年准共課為溫臨時不行事後 又不分贼之犯母庸刺字成豐三年准向 来辦理同課為盜在途看船之犯如泊船之所 未隨同上盗则與把風接城者情稍有間是以此條乃以上盗贼 條之通例未成盜而有顯見者依已行 而未得財科已成盜者依律以得财科断 起除刺字.凡盜贼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 充做該徒者役滿充做該流者於流所充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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