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两淮盐法志_五十九 [重修两淮盐法志]

兩淮盟法志卷一百一 微椎門 减徽下 裁减楚岸置 道光十年十二月 钦差尚書王鼎侍郎興雨江督陶澍會容雨准鹽政照 楚西雨岸為销鹽處所非若揚州有瓣貢瓣公名目可 以籍口見查商開成本漢口每引岸至一两二之 多属岸商态意冒溢自應裁减以節浮費查此等 微椎明 混漢口為尤甚如口岸設店辛工飯食房租課力等项
道光十一年二月湖廣總督匾坤奏臣每年行查禁漢口浮費毋許各官需索陋规於年終取具漢商甘結 奏一大自到任後查得道光十年分江南省咨送麓剔 務章程内有該岸商藉端公用态意浮開每引捐至 一雨三之事则是所具無浮糜甘結亦虚應故 事所有查禁漢岸浮費一應請从核定案後切實 禁法在必行上年岸用既非情實應詩無庸奏再岸 睿既已酌定每引捐銀四愿即確查漢岸向來用 款 分别麓剔此非一人之見所能童定必公正大具會 同道查辨方得减留允當雨江總督臣陶前有 鐵催門成徽下
熟悉務之人惟有降調道具王生會署雨淮運司 深悉漢岸情形前經奏准暂留雨淮盛務堪以委 合酌带委員赴楚會辨以清奉 砾批 道光十一年十一月湖北道會同王鳳生清册 漢岸首重價病民商今浮費已經核定 漢岸奏定每引四私經費一然引敷到岸多 寡難定自應如該商所按引磨派以昭公允嗣後科 则或有增减場鹽或有費應由雨准運司隨時查明 禀喆示辨理至現鹽價應派在岸之揚商會 微門减微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