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二十八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已归入本站的政治法律资料栏目。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二十八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二十八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二十八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二十八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律例按語卷之二十八目錄 刑律 断狱 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 凌虐罪四 與囚金刃解 主守教冈反翼 目錄大清律侧按語卷之二十八 刑律 原律 囚應禁而不禁 租 散 禁 四本有 人不 伽 各随 徒罪 而不柳镇 苔三十徒罪四十流罪管五十死罪杖六十 、四應禁而因概不用柳此律内柳字及小俱凝删去又 今笃罪亦用其罪重者方加扭小两克軍 以上徒罪以上杖罪以上等句俱與今例不符 謹凝删吹開載於後 原改律 凡 私罪軍民輕 疾散禁 十流罪苔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廳扭而嶺應鎖而 刑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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