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八十三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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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大清律例按语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大清律例按语·第八十三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卷次
第八十三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八十三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八十三目錄 刑律人命 課殺人 課殺祖父母父母 殺死轰夫 殺一家三人 造畜毒殺人 聞及故殺人 殺殺過失殺傷人 目线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八十三 刑律 人命 課殺人 原例 一几圖財害命應分别會否得財定概其得財而殺 死人命者首犯與而加功者俱概立央不加 功斯候不行而分者改黑龍江等處 披甲人為奴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凝听 課殺人候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 杖一百徒三年等語此條圖财害命未得財殺 人為首听候傷人首候與課殺本律罪名 相符其為加功不加功者例内祈俱分别 减語意含混恐會例意者从為加功不 加功之犯俱于首犯罪上诚流徒是圖 財害命之案反輕於不圖財而谋殺 之案殊失平九将例内分别减四字改照課 殺本律分别科断以昭明晰謹將修例交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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