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三十四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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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大清律例按语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大清律例按语·第三十四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卷次
第三十四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三十四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一免死减等强盗不有無妻室俱照例解部發遣 审古塔等處爲奴其别頂遭人犯未經到部及 到部之時妻室病故將該犯回原籍收烟 其已由刑部谷送兵部轉者以山海關為界架 解至關外妻室病故地方官一面竟行發遣一面 申報刑部如在關内妻室病故一面中報刑部一 可回原籍照例改 走流藝老也一直款各省凡遇流寓之人於該省犯流者照例解 回原籍若計應流之地印係該犯流寓之所合各 督機按所犯應流道里遠近分别改發 王不烈條奏定例 徒虎墨走也遵行 一各省民人在外犯該徒罪例應回原籍配者 如遇隆冬盛暑除抵籍不遠仍解外其離原籍 一千里外者亦照軍流例停解 調任江西按察使藻條寿定例應纂以便 遵行至原内將例起解接之地方官 六個月語係處分事吏部應吏部載人 處分即例無庸應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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