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八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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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大清律例按语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八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卷次
第六十八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六十八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有司决四等第 府州縣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在外 之際 同 绿 通行提問收正其罪 同將原問原之官吏 犯一雍正二年四月内奉 上朕惟明刑所以弼教君德期於好生來帝王从用 刑之際法一定而心本仁是以虞延以饮恤垂訓 周書以慎為誠以民命至重過乎仁册過乎義 也朕自隔御以來一切章奏無不留心細於刑一 事尤加慎恐法司未能平九情罪未能悉當肤心深 用然故凡京城及各直省題奏继但少有可矜者 无不法外施仁量加未减念朝重四其情宝者刑 科必三覆奏聞勾除者方行處决而外省情實重四惟 有司决四宾馆恭戴 條例 一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每至霜降後但有該决 重四刑部泰請會九卿等官宾厅 朝睿之例已从本律第六條備載此條重複應删 一秋時督機將重犯凝情實决可矜具題限 七月十五日以内到部刑部將原案貼黄及法司 看語并督撕看語刑刷招册進呈 气有司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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