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收录《大清律例按语·第三十二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资料类别为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三十二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三十二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三十二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三十二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三十二目錄 名例律上 除名当差 流团家属 常赦所不原 流犯在道會赦 犯罪存留養親 天文生有犯 工樂户及婧人犯罪 目錄大清律例按語卷三十二 名例律上 除名當差 之原籍 該追奪除名官名猎存等語是官暂皆除乃 指追奪除名而言非連能職不一體在内也 一除名当差行追其因公里识革職者免追 之外有因别项草職者俱不在追奪之限可 知团公星四字不能括應改謹將改郸例 文開列於後 修改 一凡失陌城池行間罪及食耻董職各有封聆俱 行追奪其别頂革職者免追 删除 二除名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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