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六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六十六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第六十六卷·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 卷次
- 第六十六卷
大清律例按语_卷_六十六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六十六月 刑律 楠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楠 四脱盈及反狱在逃 知情藏愿罪人 徒流人逃 一 稽留四徒 1 -刑律捕亡 目錄大清律例按語卷六十六 刑律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之以 罪最 罪科 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雕不 皆免其罪一人捕 得餘人亦同若 捕獲而 限內十 未 罪人巳死及自首各 一應捕人追管之鄉地甲拿究治若本無拾犯狗庇情 而捕役控被却者將捕役照告律治罪 原泰之員助行開復埔役之員交部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已入却囚條下但以類 相移入於此 一步軍統衙門番役祗許於京城内外五城所属 地方拿人犯舰經拿權属提督管韩者限印日 送該管管升轉送提督衙門属五城管韩者限自 日送該管官轉送御史衙門如稽留數日始行送 一、一-刑律捕亡 二應捕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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